写完这八个字,朱文远开始剖析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。
他没有否认赵阿大杀人的事实,但他却将矛头,直指那个已经死去的“受害者”——黄世仁!
“黄世仁,名为债主,实为乡恶!”
“其以高利贷盘剥乡里,夺人田产,逼良为娼,早已是恶贯满盈!”
“其行径,名为追债,实为逼民为匪!”
“此等乡间硕鼠,国之蛀虫,人人得而诛之!”
“赵阿大杀之,虽触犯国法,却顺应天理,合乎民心!”
朱文远笔锋一转,又开始论述赵阿大的“罪”。
“赵阿大虽杀人,然其本心,非为谋财,非为寻仇,乃是为护母之尊严,尽子之孝道!”
“《孝经》有云:身体发肤,受之父母,不敢毁伤,孝之始也。”
“黄世仁当面辱其母,如同毁其身,伤其肤!”
“赵阿大激愤而起,是为血性,是为孝义!”
“其情可悯,其孝可嘉!”
一番论述,有理有据,情感充沛,将一个原本简单的杀人案,直接上升到了“天理”与“人伦”的高度。
最后,到了最关键的判决部分。
朱文远知道,光有情感和道理是不够的,必须要有确凿的法律依据,才能让判决站得住脚。
他脑中迅速闪过《大乾律》的条文,很快,便找到了一个突破口。
他写道:“综上,判决如下:”
“一,被告赵阿大,故意杀人,罪名成立。”
“然,其杀人动机,乃为护母,事出有因,其情可原。”
“依《大乾律》矜老恤幼之精神,及留养承祀之惯例,减其死罪,改判流放三千里!”
“二,然,赵阿大尚有老母在堂,无人奉养。”
“若即刻流放,其母必将冻馁而死,有违圣人孝道。”
“故,特准赵阿大暂缓流放。准其戴枷,于本县服劳役三年,工钱充作奉养其母之用。”
“待其母百年之后,再启程前往流放之地,以全其孝子之心!”
“三,死者黄世仁,为富不仁,鱼肉乡里,乃是此案祸首!”
“其家产,除却本金外,所有通过高利贷盘剥而来的田产、财物,一律清查没收,返还于民!”
“其助纣为虐之家丁,虽死,亦当追究其罪,家人不得享受抚恤!”
“四,此案过后,本县当严查高利贷之风,整顿乡风民俗,还百姓一个朗朗乾坤!”
一份判词,写得是洋洋洒洒,酣畅淋漓!
既维护了“杀人偿命”的法律尊严,又巧妙地运用“留养承祀”的条例,保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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